各设区市人事局(公务员局)、教育局,各高校,省属人才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确保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数字客观真实,根据人社部《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切实重视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
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信息是及时准确反映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动态和成效的重要指标,也是进行科学决策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各高校要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作为就业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准确客观地进行就业登记、就业统计工作,如实反映各地、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严把质量关。要建立完善就业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各高校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校领导是本校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校毕业生就业和统计工作的领导。各设区市人事局(公务员局)、教育局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局领导是本辖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设区市属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数字客观真实。
二、严格把关,加强就业信息的统计和核查
(一)继续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月报制度。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报省公务员局(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心)。每年1-6月份报送签约率,7月份报送就业率(1月份报送上年12月份数据,以此类推)。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报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工作处。
(二)加强初次就业登记和审核。各高校要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把好就业信息的源头,真实客观地统计本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全省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期间,省里将逐一关闭当天就业派遣院校的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以下简称公共网)就业登记权限(该院校就业派遣后,公共网重新接受院校进行就业登记)。每年8月份之后,各高校就业情况以公共网统计数据为准。各高校要保管好就业派遣后进行就业登记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接收函等就业证明材料,省里将于每年8月下旬对各院校就业派遣后新登记的就业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认定院校初次就业情况的依据。
(三)加强灵活就业和接收函就业登记的审核。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加强对院(系)上报的毕业生就业材料的核查,特别要重视对以"灵活就业"和"有接收函"方式就业的核查,确保毕业生就业信息真实可靠。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就业材料须有毕业生本人签名、用人单位签章。其中,灵活就业要提供"福建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登记表"(见闽人发〔2010〕23号),接收函就业要提供用人单位提供的接收函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严禁将顶岗实习或就业实习以接收函形式进行就业登记。
(四)引入第三方统计机构,加强就业情况的抽查。省里在当年就业派遣后,对于就业率高的院校将组织抽查。同时,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统计机构,对部分高校进行随机抽查,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电话回访等方式严格核查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客观和准确。
(五)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各设区市人事局(公务员局)要严格按照闽人发〔2009〕271号文件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统计工作,并于每月月底前上报本月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情况。
三、加强培训,提高严格执行就业统计政策的自觉性和工作能力
各地、各高校要加强对就业工作人员,特别是院系专职就业指导教师、班主任、辅导员等基层就业工作人员的管理与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职业素养,提高严格执行就业统计政策的自觉性和工作能力。省里将继续组织对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高等学校特别是院系专职就业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要全面、准确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禁纵容或逼迫毕业生通过各种方式虚假就业,严禁采取扣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简单化的管理方式。对于经查属实的,省里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举报制度
为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各环节的监督,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准确客观,省里已在公共网设立了毕业生虚假就业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各设区市人事局(公务员局)、教育局、各高校、省属人才服务机构在各自网站首页上公布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毕业生及社会监督。对于将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户口、档案关系挂靠到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以"已就业"形式上报的学校,一经查实,在高校就业评估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年十月九日